国际战略格局分为
国际战略格局的结构,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基本形态。它是包括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关系在内的国际战略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战略力量对比的结构形态。 国际战略格局区分为以下四种基本类型。 1、单极格局。所谓单极格局,是指由某一个主要的大国(霸权国)或国家集团在国际政治中占据主导地位,在该国周围存在着一系列其他国家,但并不能成为与之抗衡的政治力量。霸权国,是指在经济、军事、政治等方面实力远远超过其他国家,能强行推行其意志,并在一定时期得以实现的大国。在单极格局中,通常只有一个实力最强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事务中起主导地位和支配作用,即一国独霸世界。 2、两极格局。所谓两极格局,是指由两个世界大国或国家集团在国际政治中占据主导地位。在这种格局中,两个大国或国家集团之间形成一种势力均衡的状态,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共同影响国际事务,主导国际进程。这种类型的格局在历史上层多次出现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同盟国和协约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法西斯同盟国,战后初期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以及随后的美苏两极对抗,都是历史上的两极格局。从中可以看出,“两极”主要是两大对立的国家集团,而不完全是两个国家之间或某个国家单独与另一个国家集团之间的对立。同时,在两极之外总有不从属于两大集团的其他国家存在。 3、多极格局。所谓多极格局也叫均势格局,是指在某一国际体系中多个政治力量相互制约,在国际事务中各自对立,大体平等,相互间不存在结盟或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格局的形成是有条件的,它必须有一系列的力量上大体平衡的国家存在,他们的利益相互矛盾,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例如,在欧洲30年战争结束后,西班牙、神圣罗马帝国、奥地利的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内勃兰登堡、萨克森、巴伐利亚等诸侯邦国为了维持各自在欧洲的利益,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从而形成了暂时的均势体系。 4、多元交叉格局。所谓多元交叉格局,是指一种由两极向多极,或由多极向两极的过渡性格局。在这种格局状态下,一方面存在着两大战略力量或多种战略力量之间的对立,这是格局的主导方面;同时也存在着独立于上述力量之外的其他战略力量。这些战略力量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现有格局中的支配力量的影响,又能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自身的独特作用,从而构成国际战略格局中潜在的一极。冷战结束后,在向多极格局的过渡时期,多元交叉格局表现得更为明显。欧美虽是盟友关系,但欧洲正在成为新的一极。
近代史上列强的侵华战争有哪几次
1840-1842,第一次战争,清朝对英国,签订《南京条约》,标志着开始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1856-1860,第二次战争,清朝对英法,签订《北京条约》,这之后清朝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标志清朝中央开始半殖民地化.这期间,沙俄强占西北东北10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
1884-1885,中法战争,签订《中法新约》,列强获得了从等地近进入西藏的通路.
1894-1985,甲午中日战争,签订《马关条约》,丧失了对朝鲜的宗,巨额的战争赔款加深了的半殖民地化.
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签订《辛丑条约》,完全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南京条约》
中英
1842年 割岛,赔款开放,五处通商口岸,出口关税需两国商定 近代史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望厦条约》 中美 1844年 享有同英国除割地和赔款外一切特权,还扩大侵略权益 次年《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附件
《黄埔条约》 中法 1844年 享有同美国一切特权,还规定允许天主传教,保护教堂
《天津条约》 中英美法俄 1858年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增开10处通商口岸,赔款,自由航行
《瑷珲条约》 中俄 1858年 割地60多万平方公里 是侵占我国最多土地的条约
《北京条约》 中英法 1860年 增开天津,割九龙司地方一区,赔款 允许华工出国,实际是贩卖人口
《中法新约》 中法 1885年 清承认法对越南统治,取得铁路修筑权,法从基隆和澎湖撤军 最先取得修筑铁路权,侵略势力深入西南
《马关条约》 中日 1895年 割辽东半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赔款,增开四处为商埠,允许在内地开厂,免税 继《南京条约》以来最严重不平等条约,标志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
《辛丑条约》 中与十一国 1901年 赔款9.8亿两,划定“界”,拆除炮台,惩办义和团,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修订商约 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完全确立,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形成了
什么多项国际公约
1、《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生效。2、《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1976年2月24日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五国,在印尼的巴厘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订。3、《联合国反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界定犯罪、反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4、《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200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已签订60周年。5、《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世界遗产公约的标志,象征着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类创造的形状,圆圈代表大自然,两者密切相连。这个标志呈圆形,既象征全世界,也象征着保护。
日内瓦公约是些什么内容
日内瓦公约内容: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等。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等。在艰苦卓绝的抗战期间,对被俘的日本侵略军官兵依然坚定地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延安为侵华日军战俘开办的专门学校——日本工农学校,体现了对战俘人格的尊重。经过教育和学习,抗战时期从这个学校毕业的日本学员都成为了反法西斯战争的骨干,积极参与了从战场喊话到散发的反战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侵华日军的分化和瓦解,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贡献。人道主义对争取和平、早日结束战争,起到了枪炮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什么是日内瓦公约
通常所指的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间在日内瓦缔结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现行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法,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标准.它们主要有关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它们并不影响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覆盖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内瓦协议》中在对气体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现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指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后来产生的它们的共同附加议定书(已有三个,前两个是主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