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布实施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作者:格老六 来源:凡趣下载站 时间:2022-11-16 12:37:29
智财经APP获悉,11月11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据北交所新闻发言人介绍,考虑到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北交所的融资融券业务一般按照沪深股市成熟的模式进行建设,包括券商资质管理、投资者准入、账户体系、交易方式、融资融券交易范围和折算率、权益处理、信息披露等。同时与沪深股市保持一致。根据北交所的市场特点,对转让股票的融资融券衔接做出适应性安排。第一,融资融券交易规则规定,标的股票转让的,标的股票的范围会有所调整。第二,在会员交易业务管理上,《融资融券业务指南》规定,转让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合同应当及时结算。如果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冲抵,北交所将从停牌之日起调整融资融券范围。
细则中提到,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可用于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应当根据证券的市值或净值,按照以下折算率进行折算:北交所认可的指数成份股折算率不超过70%,北交所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不超过6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最高转化率不超过90%,企业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最高转化率不超过95%。 如果国债被风险警示,将进入退市期。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的a股折算率为0%,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的折算率最高不得超过80%。如下所示: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的公告
郑[2022]39号
为完善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功能,规范融资融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技术系统准备情况,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标的股票名单和可用于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2年11月11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的融资融券交易。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申请会员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中国证监会批准融资融券业务的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应当通过专门的营销单位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使用带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在相关账户添加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七条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资产和交易经验,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特点的基础上,引导客户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于不符合《管理办法》中交易所市场适当性要求的客户和投资者,会员不得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立交易所交易权限。
第八条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并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所会员交易管理机构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账户交易权限的开立和撤销按照会员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资格的,应当按照约定与客户结清融资融券合同,不得从事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融资融券交易应当以竞价方式进行。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号、证券代码、融资融券营销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标识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价格、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融资买入和卖出股票,单笔申报数量不得少于100股。
第十三条融券卖出证券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交易价格。当日无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一收盘价。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声明无效。
在融券卖出期间,客户通过其拥有或者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的证券相同的证券的,该证券的卖出价格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但超过融券卖出金额的部分除外。
第十四条本所不接受卖空交易的市价申报。
第十五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卖出证券或直接偿还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出证券,结算时将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入会员专用资金账户进行融资的一种还款方式。
采用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按照会员与客户的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客户卖出证券后,可以从下一个交易日起通过买入或直接返还证券的方式将集成证券返还给会员。
代金券买入返现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代金券,并在结算时将其买入的证券直接转入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方式。
通过直接返还证券的方式偿还集成证券,应当按照会员与客户的约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客户通过卖空卖出的证券被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将包含的证券以现金形式偿还给会员。
第十七条投资者应当以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和买入未平仓合约证券的所得优先偿还其融资融券欠款。
第十八条在相关融券交易结算前,投资者的融券收益不得挪作他用,但下列用途除外:
购买和返还优惠券,
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和费用以及融资融券相关权益的现金补偿,
或者购买证券公司的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会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投资者可以买入或买入的资产清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同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者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合同到期前,会员可根据客户申请续约,每次续约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会员在为客户续签合同前,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债务情况、担保比例等进行测评。
第二十条会员融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卖、转让可用于融资融券以外的证券,不得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
第二十二条客户未按时足额支付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偿。
第二十三条会员根据与客户的协议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专用营销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标识码、证券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价格、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题材股
第二十四条本所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和名单,向市场公布本所对标的股票的选择和确定,并不代表本所对标的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了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
第二十五条会员向客户公布的目标股票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目标股票范围。
第二十六条标的股票停牌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对相关融资融券合约进行结算。
标的股票停牌且复牌日晚于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的,可以延长融资融券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会员与客户自行约定。
第二十七条标的股票交易出现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本所自风险警示或者重大风险情形出现之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
相关股票已经取消风险警示或者重大风险情形已经解除的,证券交易所自取消风险警示或者重大风险情形已经解除之日起,将其转入目标股票区间。
第二十八条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本所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
第二十九条标的股票转让给科创板的,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告之日起,本所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
第三十条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本所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标的股票范围。
第三十一条股票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实施前尚未平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结算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融资融券
第三十二条会员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可以上市交易的证券作为保证金进行冲抵。
第三十三条计算保证金数额时,可用于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应当按照证券的市值或者净值,按照下列折算率折算:
本所认可的指数成份股最高折算率不超过70%,本所认可的其他a股股票最高折算率不超过6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最高折算率不得超过90%,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政府债券的最高折算率不得超过95%。
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为负的a股的证券折算率为0%,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的最高折算率不得超过80%。
第三十四条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确定可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融资融券的范围和折算率。
第三十六条会员公布的证券清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证券范围。
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融资融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100%。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卖出证券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率。公式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100%。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资卖出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可用保证金余额。
可用保证金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冲抵融资融券产生的保证金和浮动利润的现金和证券市值折算形成的保证金总额。扣除投资者用于公开融资融券的保证金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可用保证金余额=现金+∑+∑×折算率)+∑(融券卖出证券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证券金额-融券买入证券金额×
公式中,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场价格, 以及∑×转换率)和∑((融券卖出证券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转换率)是指当融券买入证券市值低于或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融券买入证券的转换率。
第四十条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以及融券卖出的全部收益,应当作为客户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会员应对客户提交的担保品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持有的担保品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已融资融券客户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值,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融资买入额+融资卖出证券数×当前市价+利息和费用之和)。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当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经会员认可后,按照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或根据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的客户提交的信用证券账户中除现金和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的价值。
当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出融资融券范围、暂停交易、因风险提示、证券转让等特殊情况导致在途证券未到账,或者会员在计算客户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第四十二条会员应根据市场情况、客户信用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客户审慎测评并达成最低担保比例要求。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其他依法担保的财产或有价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抵押物。
会员可以与客户约定追加抵押物后维持担保比例。
第四十三条仅计算现金和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市值之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从可用保证金余额和用于冲抵保证金的证券中提取现金,但仅计算提取后信用证券账户中现金和证券市值之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价值时,客户可以撤销其他抵押物的担保,但撤销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价值。
但本所对提取现金、冲抵保证金或者解除其他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五条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投资者不得提交已被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作为质押,会员不得将该等证券出借给客户。
第四十七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品的监控和管理,监控客户提交的担保品中单只证券市值占其担保品市值的比例。
当客户担保物中单只证券的市值达到一定比例时,会员应当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暂停委托客户买入该证券或者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八条每个交易日开市前,交易所将根据会员提交的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前一交易日单个标的的融资融券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保证金等信息,
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交易总额信息。
第四十九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向本所报送融资买入证券数量、偿还数量、融资余额、卖出证券数量、卖出证券数量和卖出证券保证金等数据。
会员应保证提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当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告。
当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市值的比例低于20%时,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告。
第五十一条当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融券保证金达到上市股份的25%时,本所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暂停其融资融券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当标的股票的保证金低于20%时,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恢复卖空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第五十二条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异常或者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调整标的证券的标准或范围,
调整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调整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
调整担保比例,
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卖出,
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卖出交易,
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三条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向本所报告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安全运行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会员违反本规则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自律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况暂停或者取消其在交易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会员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获得的股份、上述股份衍生的股份转让和转股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对客户的申报进行验证,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第五十八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上市公司股份的委托,也不得接受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作为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个人客户持有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收购的股份,且上述股份衍生的股份被转让或转股的,会员不得接受个人客户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冲抵保证金。
第六十条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十一条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其自有股份,会员不必因账户内股份数量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其权益,或者股份权益增减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十二条对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记录的证券,会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向发行人行使权利。会员在行使发行人权利时,应事先征求客户意见,提醒其遵守相关事项回避等相关表决规定,并根据其意见进行处理。客户不发表意见的,会员不得自愿行使发行人权利。
前款所称发行人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出席证券持有人会议、提出提案、表决、认购配股、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因持有证券而产生。
第六十三条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的证券账户中证券的股息、红利、权益,按照《管理办法》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券商客户设立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客户可用资金可当日申购赎回。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有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本所交易规则和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六十五条根据本规则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登记结算的具体规则,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所称超额及以下不含本数,但以上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新闻发言人就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发布答记者问。
1.请介绍一下北交所推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主要意义。
答: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基本制度,也是国际证券市场上比较成熟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在预测证券价格上涨时通过卖空来增加利润,也可以在预测证券价格下跌时通过卖空来对冲头寸风险。交易所推出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吸引增量资金,改变单边市的局面,促进市场双向价格发现,进一步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
北交所开市以来,连续竞价的基本交易制度已经建立,市场运行平稳,合格投资者群体快速增长,流动性水平明显提高。融资融券制度的推出,是北交所不断推进市场功能建设的重要举措。可以为投资者采取多元化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提供有效支持,增强市场活力和抵御能力,对完善北交所交易机制、增强二级市场定价功能具有积极意义。
2.北交所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与沪深股市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有何异同?
答:考虑到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北交所的融资融券业务一般是按照沪深股市的成熟模式建设的,包括券商资质管理、投资者准入、账户体系、交易方式、融资融券范围和折算率、股权处理、信息披露等。同时,根据北交所市场特点,对转板股票融资融券业务衔接做出适应性安排。第一,融资融券细则规定,标的股票转板的,标的股票范围进行调整。第二,在会员交易业务管理上,《融资融券业务指南》规定,转让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合同应当及时结算。融资融券交易可冲抵的,北交所自暂停之日起调整融资融券交易范围。
此外,北交所将继续测评融资融券制度的实际效果,并根据业务实施和市场发展的需要,适时推出再融资制度。
3.北交所融资融券后续工作安排如何?
答:前期在规则征求意见期,我公司已组织所有市场参与者同步做好技术系统准备。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1月4日,我所配合中国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市场完成三轮模拟测试。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发布后,我所将积极组织各市场参与者尽快完成技术改造,组织证券公司完成内部系统准备,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立本所交易权限的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将另行公告标的股票名单和可作为保证金的证券名单,正式开始融资融券交易。